深圳市教育局日前发布《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规定》要求,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收费方面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规定》还要求,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