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害人代理律师处获悉,“云南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将于今日上午9时在大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据悉,由于被害人与郭玉驰及其家属之前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所以此次庭审将审理此案的刑事部分.
针对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维镖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法院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15万元。
陈维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虽然庭外和解是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意见中的两个规定都支持从重、从严处罚。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陈维镖说。
事件回顾:
“官员强奸幼女”民事赔偿上诉获受理
索赔85万元,案件刑事部分抗诉暂未获答复,受害女孩从活泼变沉闷,家里处于零收入状态
8月24日,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在街上玩耍的4岁幼女抱至家中卧室强奸。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
陈维镖介绍,10月10日,昭通中院收到大关县法院移送的该案上诉材料和案件卷宗,于11日决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将择日开庭审理。
但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已于10日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申请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昭通市检察院目前尚未答复。
一审中,受害女童家属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1500元。
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请求。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维镖认为,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遭受到严重的摧残,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受害幼女家属及陈维镖均对昭通中院受理民事赔偿上诉的行为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