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对“为夫猎艳”谭蓓蓓的处罚如何实行

编辑:yanjiaxin | 出处: 东方网

  日前,帮助丈夫将17岁女孩胡伊萱骗回家奸杀的孕妇谭蓓蓓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谭蓓蓓产下的男婴,双方家属都表示拒绝抚养。抛开对谭蓓蓓“为夫猎艳”杀害热心女孩这种颠覆人伦底线行为的谴责不说,目前存在亟待解决的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作为哺乳期的母亲,谭蓓蓓可能会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以及今后如何对她执行?第二个是其产下的男婴,将来由谁来抚养?

  先说第一个问题,对谭蓓蓓及其丈夫采取刑拘、逮捕的措施没有任何问题,论罪将来审判也可能判处死刑。但是,谭蓓蓓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怀孕,将来审判时可能还在哺乳期,对她的处刑及关押都是一个问题。因为怀孕,谭蓓蓓没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只是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将来在审判时,即便她论罪该死,恐怕也不能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执行。因为《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审判的时候”扩张解释为从侦查羁押到判决生效后,而谭蓓蓓刚好是在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时已经怀孕并未生产,如果公安机关迟延半个月,谭蓓蓓生育小孩后再抓捕到的话,那她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其次,如果法院判处了谭蓓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她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她可能还在哺乳期,《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在将来的执行中,也可能对她暂予监外执行,不过,等她结束哺乳期后,仍将被收监。

  关于第二个问题,谭蓓蓓在侦查期间生下了小孩,而他们夫妻一个面临着死刑判决,一个面临着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的有期徒刑,他们根本不可能抚养小孩。但是,这对夫妻的行为让双方家庭蒙羞,在外人面前难以抬头,所以双方父母都表示不愿意抚养小孩,让小孩面临着生活无着落的困难。

  其实,这对夫妻双方父母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孩子是无辜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承担,因此,他们应当相互协商来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当然,相关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承担抚养的义务。此外,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也接到了很多从全国各地打来的领养电话,根据《收养法》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如果有合适并符合法律条件的收养人,有关部门可以在征得谭蓓蓓夫妻的同意后将小孩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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