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镜3:国外儿童保护有能执行的工作体系

编辑:chenglian | 出处: 中国新闻周刊网

  相较于国外的儿童保护系统,中国的有关规定仍显单薄。国际经验显示,保护儿童权益不仅需要法律支持,更需要一套能够切实执行义务的工作体系。

  1919年,第一个救助儿童组织在英国伦敦成立,并宣布要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儿童权益,30年后的1949年,正式将6月1日设定为国际儿童节。1997年,国际救助儿童联盟正式在伦敦成立,迄今已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芬兰、瑞士、日本、韩国等27个国家设立了救助儿童组织。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设立了一套明确的系统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规定义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各种保护机构分工明确,责罚分明。

  发现后不举报要受罚

  在美国,强制性规定义务举报人与预防儿童虐待同等重要。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其中规定义务举报人从医生、教师、法律顾问到健康服务人员,甚至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对于义务举报人而言,发现了虐待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或短期监禁。有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带来的伤害。

  在日本,早期发现、早期应对是防止虐童案件的重心。日本政府强调警方拥有确认儿童安全为目的的“入室调查权”以及对监护人面谈、勒令改正等权力,同时还要求负责学生保健的老师应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受虐征兆。

  专设儿童治安官

  在部分国家,儿童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面宽广,因此当地政府特别注重执行法律的配套体系。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具备了首席治安法官认可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多重庇护

  在儿童保护措施最发达的美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一旦发现虐童案件,由警察或儿童保护方面的政府雇员首先将孩子带离现场,将其安置在临时的社区庇护所,然后由司法介入。为了尽量保护孩子的成长环境,美国不会轻易剥夺原生家庭父母的监护权,对于有虐童倾向的父母,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对其父母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再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些社区庇护所、评估机构以及心理干预机构都是儿童福利保护的配套机构,这些配套机构连同司法介入,一起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据统计,美国目前有40万儿童不是生活在自己亲生父母的家里,而是生活在“儿童保护服务处”安排的家庭里。该组织在救助受害儿童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日本每一个都、道、府、县都有儿童保护中心,专门收容被父母虐待的儿童。日本厚生劳动省资料显示,截至去年12月,日本全国共有206个“儿童咨询所”,其中128家同时设有“临时保护所”,基本覆盖日本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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