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又见幼童饿死,儿童福利法为何出不来?

编辑:Ivy

       妈妈网编者按:从网上爆出南京2名女童被饿死家中的消息,再到媒体进一步披露孩子饿死前的窘迫生存环境和死后惨况,新闻事实让读者无不心酸和黯然泪下。我们固然要痛斥毫无人性的吸毒母亲,继而会泄愤埋怨冷漠的邻居和不够责任心的片警。但是在震惊、心痛、愤恨之余,冷静下来,我们更要想想,到底我们这个物质文明空前繁荣的社会,为何还会出现饿死孩子的惨痛事实?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哪里?我们的民政局、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和各种妇儿保障体系到底吃什么去了?!为什么泱泱大国可以在太空中给一部分孩子们上课,却不能保证另外一部分孩子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一直在为儿童法制完善奔走的公益律师,也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的佟丽华,再次就这个事件给我们讲述儿童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刚刚从媒体上看到消息,“今天,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内发现两名幼龄女童(3岁和1岁)死于家中,据警方消息,疑似为饿死。据称,其父犯罪被抓在坐牢,爷爷奶奶已经去,母亲有吸毒史,现下落不明。”如同那些因家庭暴力被折磨致伤、致死的案件一样,这个悲剧再次拷问我国当前的儿童保护制度。

  所有类似悲惨案件发生背后都有一个清晰的过程:父母不愿或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如同本案中母亲吸毒下落不明、父亲坐牢,或者父母严重侵害孩子权益如性侵、家庭暴力,导致孩子死伤等严重后果,媒体报道,社会呼吁,官方关注,但类似制度完善的进程如“老牛拉车”,慢腾腾看不到希望,过段时间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周而复始,让人揪心。

儿童权利公约标志

  这些悲剧背后反映着儿童保护立法的严重滞后:关于监护制度的主要条款是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该法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表面看来兜底单位很多,但其实我们都知道,当前不论公私营单位、还是村委会或居委会都难以担负养孩子的责任。我们不仅缺乏强制报告制度,即使发现了父母在虐待孩子或者不愿担负抚养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死伤何等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和政府也缺乏有效介入。虽然二十多年以前我们法律就规定了可以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但遗憾的是尽管类似悲剧总在发生,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类似案件,没有人愿意提起诉讼、法院不敢受理案件、更不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因为没有单位或个人愿意继续担负监护职责。


      相关推荐:
      南京两幼女饿死震惊全国:孩子已经饿风干了
      【声音】南京饿死幼女震惊全国 拷问社会人性

分享到: